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6年7月26日 津政办发〔1996〕50号)
为了整顿全市会计工作秩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精神和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16号)的要求,现就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范围
全市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都要按照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自查整顿面必须达到100%。在自查整顿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单位的分布是:国有企业40%,集体企业20%,其他单位40%。已经作为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可以不列入本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范围。
二、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要求企业和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度)会计工作中的以下内容: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虽已建帐但不符合有关规定,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五)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整顿内容中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时间从1996年7月份开始,到年底结束。具体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至8月底)。7月下旬召开全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动员大会,部署全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活动。会后,各区、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立即成立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机构、配备相关人员,在8月15日前将整顿工作机构的联系电话和人员名单上报市财政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办公室,并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部署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基层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