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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夜景灯光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进一步抓好灯光安装。要狠抓灯光质量,加强对灯光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坚决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霓虹灯产品。要加强安全措施,对已经安装的灯光设施进行一次普查,清除裸露部位,落实防火、防漏电的安全措施。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认识让天津晚上亮起来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和应付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各级分管领导对这项工作要摆上位置,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督促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二)继续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各单位安装灯光设施的有关政策,继续按市政府《批转市市容委〈1995年夜景灯光建设实施意见〉》(津政发〔1995〕20号)执行。电力、园林、市政、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继续为夜景灯光建设提供优质保障。各级灯光办要把夜景灯光建设基金收足用好,确保用于夜景灯光建设。凡用于夜景灯光建设的补助经费,均按市区两级各半的比例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市政公用设施装饰灯光要落实工作责任。年内要把海河上的解放桥、大光明桥、刘庄桥和中环线上的蝶式立交桥亮起来,由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具体实施;书刊亭、报刊亭、书报亭的灯光建设分别由市新闻出版局和邮电管理局负责;海河带状公园和天津站前区两个大型花坛的灯饰设计与施工,由市园林局负责;改造天塔、国际大厦、科技馆、天津站主站房的外体照明以及增加亮度,分别由其责任单位负责。
  (四)严格大中型公建安装灯光设施的审批。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楼的装饰照明灯光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规划部门审定拟建大型公建的建筑设计要与市容部门审定其外体照明同时进行。市建委和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大型公建建筑设计或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市容部门参加。
  (五)搞好宣传,加强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夜景灯光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夜景灯光快上快亮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要继续发扬拼搏精神,广泛发动和认真推动沿街责任单位多装灯、快装灯、装好灯。要坚决按照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规定,严格依法行政,狠抓开启率和完好率。要加大检查力度,加快维修速度,加紧督促责任单位续订合同,对损坏的灯饰,及时发现,及时维修。要增加夜景灯光建设的科技含量,抓紧在天津站地区进行统一启闭控制系统试点。要加强对灯光审批人员和执法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端正行风,杜绝吃拿卡要,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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