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1日)废止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4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项目、非工业建设项目(含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业)和各类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环境影响评价、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管理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同时对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污染源,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验收投产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审批要求,达到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老城区改造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初步选址。
第五条 利用外资建设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产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原则。签定的合同和章程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不得有违反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的条款。
第六条 在本市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并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