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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卫生管理
 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10月3日 津政办发〔1987〕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

  近几年,我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时钟不断增多,既方便了群众,又点缀美化了城市环境,但由于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不清,致使有的时钟经常“停摆”或运行时间不准确。为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明确管理责任,经与市建委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设置在道路、公共场所和沿街单位门面或建筑物上的公共时钟,必须以“北京时间”或“北京夏令时”为标准及时调整,并保证正常运行。公共时钟的日常维护管理、修理及更新费用,根据设置地点,确定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设置在单位门面或建筑物上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二)设置在园林绿地范围内的,由所在的园林管理部门负责;
  (三)设置在农贸市场范围内的,由所在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四)设置在道路、桥梁(桥头)上的,由道路、桥梁维护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维护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需要掌握调整时钟技术的,由天津市石英钟厂义务传授。公共时钟如发生故障或运行时间不准确,可区别具体原因,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公共时钟如发生故障,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联系修理。天津石英钟厂无偿提供的,在使用保险期以外,由该厂负责有偿修理,一般应在七日内修好;
  (二)公共时钟运行时间不准确,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调准;
  (三)道路、桥梁公共时钟电灯照明发生故障时,由路灯管理部门及时负责修理;
  (四)公共时钟“停摆”或损坏,由各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三日内通知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需要修理的,维护管理单位要认真负责,及时处理。
  三、属于公用设施的公共时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故意损坏。对违反者,除令其赔偿损失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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