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禁止单位套购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的通知
(1987年12月19日 津政办发〔1987〕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我市住宅商品化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拿出五十万平方米商品房,以优惠价格出售给个人。为防止单位套购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特作如下通知:
一、首批商品房出售的对象只限在市内有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
二、任何单位均不得购买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也不允许借机将公款补贴给个人变相套购,或借款给个人购买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