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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代替此法规的《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26日)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5日 津政发〔1987〕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规定,为加强对农村建筑队(以下简称建筑队)的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农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队及其主管部门、外省市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建筑队,以及使用建筑队的发包单位,包括工程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队、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建筑队对农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负责直接领导责任。必须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和各项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总包单位应组织建筑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建设单位应协助、督促承包工程的建筑队做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和承包合同

  第四条 对建筑队进市承揽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缮工程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筑队须经市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发给进市许可证后,方准承揽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缮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使用无进市许可证的建筑队承建工程。
  第五条 市、区、县的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对建筑队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审查其安全资格。建筑队负责人应向资质审查部门填报“安全资格审批表”,经审查合格发给进市许可证和承(分)包工程施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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