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员会、口岸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进天津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6月4日 津政发〔1987〕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委员会、口岸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天津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改进天津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意见
为使集装箱运输更好地支持对外贸易,做到经济、迅速、方便、安全地为外贸进出口服务,针对当前天津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提前集装箱集港时间。为利于开展门到门运输,可在装船前七天内集港。对外省、市到发的集装箱,港口实行随到随收。
二、为了方便货主,船公司(或代理)除对多式联运货物在内地签发联运提单外,对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凭已装船提单结汇的,船公司(或代理)要在船泊开船后24小时内完成签发提单工作。为节省货主到港口签发提单再回当地结汇的时间,船公司(或代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港口腹地设点,实行在内地签发提单。对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凭待装船提单结汇的,港口实行签发“码头(港站)收据”的办法,发货人凭码头(港站)收据向船公司(或代理)换取正本提单。
三、凡是具备发箱条件的内地货主,只要有经塘沽站同意的与仓储单位签订的协议,就可向集装箱专用线办理发到手续。经与铁路部门商定,在现有国际集装箱办理线的基础上,再增加几条国际集装箱办理线,以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需要。
四、按照经济合理的运输原则,根据集装箱运输的现状,路程在二百公里左右的,原则上安排汽车运输。
五、为了分清各有关部门在国际集装箱使用和周转过程中的责任,在加强集装箱科学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设备交接单制度。
六、为方便门到门运输,使海关监管手续既符合国家规定,又方便运输,海关在装箱较多的厂(库)实行驻厂监管或为厂(库)代培监装人员的办法,按海关的规定监督装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