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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
 《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知
 (1987年10月12日 津政办发〔1987〕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7〕10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补充为:“交通局应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标准等部门,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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