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4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员会拟订的
《天津市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12月8日 津政发〔1987〕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委员会拟订的《天津市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联合运输(以下简称联运)是综合性运输组织工作。发展联运,对促进交通体制改革,挖掘运输潜力,加速商品流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推动我市联合运输的发展,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
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经交〔1986〕23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全市的联运工作由市交通委员会主管,市联合运输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会同交通、铁路、港务、民航等部门,贯彻联运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发展规划,搞好协调、监督。
郊区、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的联运工作,由各所在区、县计经委领导。
二、积极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扩大和完善全市的联运网络
(一)提倡国营、集体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及个体运输户发展经济联合,兴办联运企业。逐步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内连乡(镇)、外接各省市的多形式、多层次的联运服务网络。
(二)市区以现有联运服务企业为骨干,形成联运服务群体,并与全国各省、市联运服务企业加强横向联合,按代理协议,代办各项联运业务。
(三)郊区、县相应地建立和发展联运服务企业,沟通乡(镇),逐步和市区现有联运服务企业加强横向经济联合,沟通全市的联运服务渠道。
三、联运服务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联运服务业务,代收、发货人办理运输手续,按照代理协议、合同的约定,承办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的整车(整批)、零担(零星)、集装箱的接取、送达及中转换装、仓储、堆存、包装整理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