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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引进企业要特别重视与有关科研单位密切合作,充分依靠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开展国产化工作。
  四、要加强引进技术及其国产化的信息管理。引进项目的企业和市各有关委、局,均应建立引进项目的技术经济档案和相应的统计制度。市经委和科委要定期分别发布国内及本市引进项目目录、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化产品目录和达到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目录,以利于引进和消化吸收成果的转让,避免重复引进和研究。
  凡国产化产品和国内开发产品,在性能质量等方面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本市单位应优先采用,原则上不再批准引进,不批准进口用汇,不签发进口许可证。确需引进的,要经市经委批准。
  五、市设立引进技术国产化基金。一九八七年下半年集中四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市经委从折旧费中划拨二百万元,市财政划拨二百万元,存工商银行专项委托贷款。市计委安排一百万美元的调剂外汇。从一九八八年至“七五”末,每年根据需要再适当增加。国产化基金由市经委集中管理,专项用于重点国产化项目的有偿使用和优惠贷款贴息,以及为解体测绘工作提供风险担保等。
  工商银行市分行在技术改造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中划出一部分信贷指标,作为引进技术国产化专项贷款。该项贷款用于引进技术国产化和测绘、试制、创新范围内的技术改造、技术措施项目。银行要优先向引进企业及消化吸收单位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以解决这些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引进先进产品和对引进项目进行测绘、试制、创新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合资经营、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利息可高出银行对单位或个人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的20%到30%。发行债券等金融活动,要委托银行代理并提供信用保证,同时接受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凡列入国产化计划的项目,有关委、局都要落实好投资、贷款和用汇。在近几年内,各有关部门和引进企业,应该把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技改、技措、折旧等资金集中相当部分,用于国产化。
  六、凡列入局以上国产化计划的配套项目,与终端产品同等对待。通过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开发出的新产品、新技术及创新成果,应视同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或科研成果,在对外转让和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符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行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21号)中关于新产品规定的,照章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符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5〕133号)中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经批准,照章留利和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在项目国产化期限内,需要配套引进某些先进技术,进口某些关键设备,经批准,所需外汇优先纳入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计划,并按技术改造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进口样机和少量零部件、元器件,凡符合《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经科发〔1986〕98号)规定的,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样机解体测绘后,复原并基本达到原有性能的,经批准,并照章补税后,可以转卖,转卖收入可用于偿还该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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