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经委
《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7日 津政发〔1987〕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是实现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开发与竞争能力的一条捷径,也是当前企业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非常紧迫的任务。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指出的那样,努力加速技术进步,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在未来竞争中的生存问题。因此,从现在起,必须把引进技术的重点转移到主要抓消化吸收、国产化上来。各有关部门、企业的领导同志必须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下决心把我市引进技术的国产化尽快抓上去。
为了加强我市国产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不另增编制),由经委副主任吴吉祥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计委、外经贸委、科委、市财政局、物资局、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工商银行市分行、海关等部门派固定人员参加,实行联合办公。
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国产化若干规定
为了推动我市引进技术的国产化,加速我市技术进步,并逐步实现用汇和创汇的良性循环,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要国产化的项目,都要安排引进、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一条龙”的计划。技术引进项目要有具体的国产化计划,方可报批。要实行同时立项,同时论证,同时审批,同时实施,以保证引进项目的国产化进度,按期形成国产化生产能力。
二、引进单位对所引进的技术不得在国内搞技术封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期内的技术和涉外合同规定的技术秘密除外),要为国内参与有关技术国产化工作的单位提供必要的方便。
引进技术的分析测绘工作,要尽量在设备停用或检修期间进行。分析测绘单位,应向设备拥有单位支付资料费,支付因停机解体测绘而停产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费,并负因分析测绘造成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属于软件技术的转让,可参照有关国内技术转让的规定执行。除此以外,设备拥有单位,不得再向分析测绘单位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另作规定。
三、凡属于国产化攻关、配套、开发的项目,都要按照经济合理和以优配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和项目承包合同制。市重点国产化项目,由市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包单位签定纵向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可与协作单位签定分承包合同。招标工作与承包合同,要经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