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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行业配套任务的前提下,可从事多种经营,自主参加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
  (二)自主设置行政管理机构和确定脱产人员。
  (三)聘用企业行政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辞退、开除职工。
  (四)自主确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
  (五)依照有关规定处置闲置设备。
  (六)获得合同规定的报酬。
  主要义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不得违法经营。
  (二)依法纳税,按期交纳租金,按市统一规定提取退休职工统筹金。
  (三)妥善使用、保管企业资产,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修理、更新、改造工作。企业资产必须参加保险。
  (四)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五)按期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各种规定的报表。
  (六)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增加职工收入,改善职工生活。
  (七)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八)主动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支持工会和共青团的工作。

第四章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租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按租赁合同收取租金。
  (三)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出租方的义务:
  (一)尊重租赁企业的自主权。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预租赁企业的经营。
  (二)积极为企业提供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三)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租金的确定、列支和交纳

  第十五条 租金是承租者对资产使用权的补偿。确定租金时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经营者几方面的利益。租金从租赁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的租金,原则上全部返还给企业,作为“五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租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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