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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1998年发布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实施意见的再补充意见》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拟订的
 《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7年8月4日 津政发〔1987〕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部分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改革企业经营机制,搞活小型企业的一种比较好的经营形式。各部门、各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帮助解决租赁企业出现的问题,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租赁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以促进企业租赁经营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调动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搞活企业,推动和保证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在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上交财税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较大程度上分离的一种社会主义经营形式。实行租赁经营要坚特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租赁经营主要在小型全民工业企业实行。企业的出租权属于国家,由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称作出租方)代行。
  第四条 企业的承租者(以下称作承租方)可以是个人、几个人(合伙),也可以是企业全体职工(全员)。

第二章 租赁程序

  第五条 资产评估。由出租方会同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出租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定,编制核算清单,确定出租资产总额,制定标底。标底主要包括租金和资产增值两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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