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体改办拟定的
《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9日 津政发〔1987〕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体改办拟订的《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作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集体企业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历年的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能平调,企业职工不能私分。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二、从一九八七年起,主管部门不再向企业收取合作事业基金或集中税后利润。一九七九年以来企业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或上缴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视为本系统的集体事业发展基金,归本系统内集体企业共有,暂由主管部门代管,并积极筹备组建集体企业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组建后,则由该公司统管这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中被集体企业占用的,可作为扶植借款,由主管部门(财务公司)视情况从一九八七年起收取一定的占用费,但年占费最多不得超过4%。主管部门收取的这部分占用费,连同原来的结余资金,只能用于支持需要重点发展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和生产发展,为集体企业培训各类急需人才,给特别困难的集体企业以必要的救济等,不能用于同集体企业无关的其他事业。
三、集体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可以自主确定产品方向,参加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企业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年度各项经济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应加强指导,沟通信息,为企业服务,但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干预者应负经济责任。
政府部门向集体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时,必须保证主要原材料供应和销售,保证企业有合理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