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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代理人代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由被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
  第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签订人的姓名,签约的时间、地点;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类型;
  (四)提供专利技术和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六)专利技术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专利技术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的转让合同,其内容除参照前条规定外,还应增加专利申请被批准或驳回后合同条款的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验报告、工艺流程、实验后修改意见书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市专利局审查合格的,应予登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二)专利权宣告无效或专利期满的;
  (三)未经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四)假冒专利的;
  (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的;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显失公平条款的;
  (七)侵犯他人专利的。
  第十三条 市专利局对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按原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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