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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工业、
 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4月22日 津政发〔198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交通、城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交通、城建系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市卫生局是本市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企业预防、保健、医疗等项工作实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统一的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企业卫生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考核、晋升、聘任标准;负责制定卫生规则和技术标准;组织专业人员进修和培训;汇总全市企业卫生工作各项统计报表。
  区、县卫生局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在本区、县内,开展上述各项工作。
  第四条 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卫生工作。
  第五条 企业卫生机构从属于企业,是企业内部的卫生技术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企业卫生工作要坚持为生产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企业卫生机构分别为职工医院、卫生所(科)、保健站,实行院、所(科)、站长负责制和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二章 厂长(经理)职责

  第七条 厂长(经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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