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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
 《天津市专利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2日 津政发〔1987〕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贯彻执行,保护专利权人、发明创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专利纠纷调处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调处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创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利局)是本市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对专利纠纷或争议进行调处。
  第三条 市专利局调处纠纷或争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条 市专利局调处专利纠纷或争议实行一次终结制度。

第二章 受理与调处

  第五条 市专利局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或争议: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权授予后,关于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至取得专利权期间,发生的使用发明创造费用的纠纷;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四)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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