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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各单位应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组织专利申请。一般应先申请专利后安排成果鉴定和申请奖励。对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交付的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企业单位可以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其他业务收入中列支。并应按规定对发明人进行奖励。
  企业在依法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后,应当积极组织对发明创造的成果的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以尽早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六、各单位在科研立项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时,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查新,避免重复研究或造成侵权行为。
  七、各单位涉及专利引进时,必须进行法律状态的调查。引进工作中的专利审查工作,应有专利工作人员参加。一般项目,由各单位专利工作人员负责;市级重大引进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共同审查核定。
  八、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按中国专利局《关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的通知》(〔85〕国专发法字第135号)执行,并应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备案。
  九、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如涉及国家安全或关系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先经上级机关主管专利的部门审核,并在中国专利局受理其专利申请后十五日内,将申请项目报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备案。
  十、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和大力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各委、办、局在制定基本建设计划、技术改造计划和科技计划时,各单位在进行科研选题、新产品开发时,都应优先考虑采用现有的专利技术,对专利实施要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十一、市内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时,由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与专利持有单位归口的市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推广应用的,由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审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与业务对口的市级主管部门共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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