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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1日 津政发〔1987〕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专利工作是涉及科技、经济、司法、贸易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为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管理,解决有关具体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的专利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天津市专利管理局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具有执法和管理双重职能。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市专利规划和计划,协调专利工作;调处有关专利纠纷;组织管理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组织专利法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筹集、管理和使用专利基金;管理专利服务机构;组织协调专利技术的实施与开发。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将专利工作纳入经济与科技管理体系,确定分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人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四、各单位设立专利服务机构,必须经天津市专利管理局批准,报中国专利局备案。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服务业务,需按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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