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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7年发布的《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代替)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28日)修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12月20日 津政发〔1987〕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防火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实施内装修)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规划时,须吸收公安消防机构的人员参加。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保证供水和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核拨建设用地以及规划部门规划建设布局时,应执行有关消防规范、规定。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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