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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失效]

  义务兵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但无工作的,从义务兵批准入伍之月起,由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优待金由市财政专款解决。
  第十八条 农业户口的孤老优抚对象免除负担集体提留与统调工;现役军人不计入家庭人口摊派提留和负担义务工;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服义务工。
  第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配置。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公民同等条件下,享受下列优先待遇: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的职工录用;
  (二)学校对学员的录取,幼儿园、托儿所对幼儿的入托;
  (三)中等以上学校助学金待遇的取得;
  (四)疾病治疗的挂号和就诊;
  (五)扶持生产、社会救济款物的领取;
  (六)各种贷款的取得;
  (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八)公有房屋的分配、购买;
  (九)农村建房用地分配及建筑材料的购买。
  第二十一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文化或身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并优先审查录取。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分配职工住房时,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应计算为家庭实有在津人口,复员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三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交通部门应给予革命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优先购票的优待;有条件的车站、码头、机场应为革命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设置专门的候车、候船或候机室(席)。
  第二十五条 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区(县)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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