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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我市酒类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我市酒厂和外地酒厂,在我市设立经销、联销部门从事酒类批发或零售经营活动,需经市专卖局批准核发《天津市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本厂生产的酒类产品(不含国家名白酒)的经营。
  (五)经营酒类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市专卖局申请核发《天津市酒类零售经营许可证》,凭此证再向工商、卫生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三证俱全方可从事酒类零售业务,货源应从经市专卖局批准的酒类批发单位进货。不准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六)我市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7〕160号)执行。
  二、整顿国家名白酒销售市场
  (一)国家名白酒原则上由天津市商业烟酒公司实行统一经营。负责执行国家名白酒调拨计划的落实,根据我市市场需求情况从产地组织货源,安排我市市场和特需供应。少数经营国家名白酒批发业务的单位,需向市专卖局申请备案,并经其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国家名白酒批发业务。经营国家名白酒批发业务的单位,从产地组织国家名白酒进市,不准冲击国家调拨计划。
  (二)市专卖局本着网点布局合理,方便购买的原则,负责审核指定若干零售单位设立国家名白酒经销专店挂牌销售,其他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国家名酒。各宾馆饭店、招待所、涉外供应单位所需国家名白酒,由市商业烟酒公司按照需要,保证质量,搞好供应。
  (三)各国家名白酒厂在我市开设窗口、联营商店,需向市专卖局申请备案,经市专卖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国家名白酒经营。
  (四)我市现有经营名白酒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限期向市专卖局备案,填报国家名白酒的库存情况,并经市卫生、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售完为止。
  三、严格酒类价格管理
  (一)各经营单位从外地购进酒类必须执行市商业烟酒公司审定的价格,没有定价的酒类,进货单位须持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合同书、样品和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卫生检验合格证、质量检验合格证、物价单等手续,向市商业烟酒公司申报定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售。
  (二)本市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持产品成本、样品、卫生检验合格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上级主管部门核签的意见,向市商业烟酒公司申报,市商业烟酒公司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申报审定价格。属主管局权限的,价格由工商两局(社)审定;属市物价局权限的,由工商两局(社)不论哪级审定价格,一律报市物价局和专卖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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