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七部门
《关于加强我市酒类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6月9日 津政发〔1989〕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我市酒类市场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加强酒类市场的管理,是综合治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搞好酒类市场供应,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售,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国家酒类税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真正负起责任,齐心协力把酒类市场的管理工作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鉴于近年来酒类专卖机构几经变动,正常的管理有所削弱,为适应整顿酒类市场的需要,要求现有的专卖管理机构必须健全起来,人员要充实,责任要明确,工作要逐步纳入正轨。
关于加强我市酒类市场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导下,我市酒类市场购销比较活跃,但也存在着酒类多头批发,假冒名酒泛滥,地产酒质量不稳,价格管理混乱等问题。为切实加强我市酒类市场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酒类流通渠道
(一)由市专卖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卖局)负责,对我市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核发《天津市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酒类批发业务,市、区只限于经批准的国营商业公司及归口集体商业公司的批发部门批发,郊区、县由经批准的供销社批发部门批发,以及经批准的少数零售兼批发单位可以经营酒类批发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准经营酒类批发业务。
(二)经过批准的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单位,开展市外购销业务,需到市专卖局申请办理本市范围内使用的《天津市酒类购销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凭《准运证》到铁路等部门办理承运手续。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起运到站等内容必须与《准运证》核准的内容相符,对无《准运证》或内容不符的,运输部门有权不予办理承运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到站货物,运输部门应移交市专卖局处理。《准运证》只限一次使用,待核准的货物发(到)站后,即行废止。
(三)凡来我市从事酒类购销活动的外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到国营酒类批发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实行票据成交,不准在场外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