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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拟订的
 《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5月24日 津政发〔1987〕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近几年来,我市大多数居民委员会相继建立了便民服务站。开展这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不仅方便了群众生活,充实了第三产业的内容,而且解决了一部分闲散和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实践结果,成效是显著的,证明方向是对头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服务站的工作,大力促进我市便民服务事业的发展。

          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居民委员会以方便居民生活为目的的社会服务事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便民服务站是由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群众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便民服务站应根据居民生活需要,坚持因地制宜,拾遗补缺的原则,兴办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事业。
  第四条 便民服务应注意社会效益,同时也要讲求经济效益,对所办的服务项目可收取一定费用。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服务站属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能平调,不得上收。
  第六条 便民服务站的服务人员,以社会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待业青年为主。不享受补贴的居民委员会积极分子,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参加便民服务。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除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便民服务工作外,其他主任不再担任便民服务站的负责人,不参与具体的服务活动。
  第八条 便民服务所得收入的分配,主要用于扩大服务、兴办居民区的公共福利事业、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补贴和居民员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还可以用于退养积极分子生活困难的补助。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区自定。
  第九条 便民服务站可以按街道区域建立联合组织,该组织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掌握便民服务站的服务方向,加强业务指导;代管便民服务站财务,指导便民服务站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帮助便民服务站疏通渠道,协调关系,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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