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乡、村贷款新办企业的税后可分配利润,应先上交乡、村用于还贷,贷款还清后继续执行上述规定。
二、加强对乡镇集体工业企业上交利润的管理。上交乡、村的利润,应主要用于补充发展农业、副食品生产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用于老企业技措、技改项目投资。要大力压缩非生产性人员,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今后三年内除新建企业、“三资”企业外,不准用企业利润建办公楼和购买小轿车。各乡镇、各企业不准为领导干部购买住房,不准超标准装修房屋和超标准招待;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控办批准。
三、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在税前提取一定比例的以工建农基金和社会性支出,是企业支援农业、兴办教育和城镇建设等专项费用。对已经按规定完成了上交任务的企业,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再增加上交任务。
企业在享受国家减免税待遇期间,应同时享受减免以工建农基金和社会性支出待遇,减免的时间和幅度应和减免税一致。企业减免的上述费用必须用作企业发展基金或用来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为保证资金的积累,除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以外,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行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作废。对这类不合理收费,乡镇集体工业企业有权拒付,并应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各级工商、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乱摊派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强行推销书刊、杂志以及其他宣传品,不准搞各种名目的赞助,确属需要的,应本着自愿原则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承包责任制。承包合同中,除明确规定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应达到的指标外,还要明确规定企业收回投资、清还贷款、利润分配、积累水平和逐年积累等项指标,逐步建立起企业的积累机制。
要加强财会工作,强化财务管理,明确财会部门的管理职能,稳定财会队伍,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财会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作用。企业经营者要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架空分配的现象。
各区县、乡村和企业都要建立审计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审计工作,并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内部审计。区县、乡(镇)也要定期组织审计、税务、财政、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对企业进行复审,一经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解决。年终分配要坚持先审后分、不审不分的原则,一般企业可由企业自审为主,区县、乡(镇)进行抽查,重点骨干企业要由区、县把关。凡审计不合格或未经审计的企业,都不得进行分配;违反规定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处理。
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认真做好应收款的回收工作。对拖欠的贷款,要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抓紧进行回收;对个别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目向企业的借款,要于一九九0年上半年内收回。逾期不还者,均视为挪用公款。今后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的生产资金必须用在企业生产上,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用于个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