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
《关于加强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资金积累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28日 津政发〔1989〕143号)
各郊区、县和塘沽、汉沽、大港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农业银行市分行五部门《关于加强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资金积累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资金积累的意见
近几年,我市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稳步健康发展,取得了比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在治理整顿的新形势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的是企业缺乏自身积累,生产资金紧缺,特别是在目前国家加强对经济领域的宏观控制,实行财政、信贷双紧方针的情况下,一部分靠银行贷款的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因资金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少数企业甚至失去生存能力。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引导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道路,现就加强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资金积累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处理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积累与分配的关系。《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津政发〔1988〕16号)明确指出:“企业的税后利润(注)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最低不少于60%”。凡已执行企业利润统收统支办法的乡、村,也应按上述规定精神建立企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确保企业发展基金不低于税后利润的60%。
对目前确有困难,达不到上述比例的部分企业,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提留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50%。对这部分企业要采取积累逐年有所增加的办法,力争三年内达到60%。
山区、库区以及贫困乡村所办的企业,可暂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其发展基金提留的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有流动资金已达到或超过定额流动资金60%的企业,且乡、村又急需企业多上交利润的,企业可在保证自有资金不低于定额流动资金60%的前提下,适当加大上交利润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