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储备任务由市供销社农资公司承担,储备物资由市计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
五、专营商品的统一计划和合配
(一)计划编制:专营商品的生产计划由市各主管工业局商市供销社、农林局编制;商品分配计划由市供销社商主管工业局和市农林局编制,计划编制后上报市计委,经市计委商有关部门后,上报国家计委。
上述计划,主管局上报国家有关部时,必须商上述市有关部门,并经市计委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
(二)计划下达: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市计委负责商有关部门编制我市专营商品的年度生产和商品分配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作为市计划。生产计划下达给各主管工业局,商品分配计划下达给市供销社,并抄送各有关部门。
(三)计划执行:根据市计划,各主管工业局负责组织生产,并由生产厂按计划将产品交市供销社农资公司统一收购或管理。
根据市下达的商品分配计划,有关与粮、棉、菜挂钩的专营商品及其他国家戴帽下达的专营商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由市供销社和市各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执行,市各级专营单位直接供应;其他专营商品(包括郊县自筹外汇进口加工的)统由市供销社商市农林局分季、分批执行。由市农资公司按计划调拨给郊县供销社,郊县供销社商郊县计委、农林局并将其中分配方案报经郊县政府审查批准后,分配给基层供销社。
六、专营工作的监督和领导
(一)本暂行办法公布后,除暂行办法允许经营的单位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一月之内到原发照的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底停止经营这些专营商品,逾期继续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其库存的专营商品,凡价格符合规定、质量合格的,可移交给市供销社农资公司或者限期于今年二月底前销售完毕(市农林局植保站限期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底以前销售完毕)。
(二)县以下(不含县)的基层技术推广单位,不属专营单位,不准进行专营商品的商业经营和倒买倒卖。其结合有偿技术服务所用的少量专营商品,可向所在的郊县供销社申报计划,由郊县各级专营单位按核批计划就近供应。农民使用时,在执行当地专营部门零售价的基础上,经所在郊县物价部门批准可收取少量、适当的有偿服务费。
(三)各生产和专营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各项规定,做好专营商品的生产、供应工作。不准以权谋私,不准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计划组织生产,实行产品质量的出厂责任制。对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制造、销售伪劣商品坑害农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处。市各级专营单位要不误农时地做好专营商品的收购、调拨和经营。分配供应划办和价格要张榜公布,并接受农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