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节水办拟订的《天津市城市用水检查处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1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7年发布的《关于修改批转市节水办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用水检查处罚办法〉》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节水办拟订的
 《天津市城市用水检查处罚办法》的通知
 (1989年10月31日 津政发〔1989〕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城市用水检查处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用水检查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知》,加强用水检查监督和管理,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用水单位、集体、居民及个体工商户用水情况的检查和处罚。
  第三条 市节水办公室的专职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用水单位、个人的以下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一)用水管道附属设施及用水器具的完好情况;
  (二)计量水表的配置和完好情况;
  (三)用水工艺、设备的运行和完好情况;
  (四)用水管理的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检查属实,除令其限期改正外,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一)各单位用水管道、附属设施、用水设备、器具等因严重失修造成漏水浪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从发现之日起,在限期解决时间内,按漏失水量的十至二十倍加收水费,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于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冷却、空调、采暖锅炉用水,直接排放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从发现之日起,在限期解决时间内,按直接排水量的十至二十倍加收水费。
  (三)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用水,未办理临时用水指标和没有水表计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因管理不善造成长流水、跑水、漏水的,按漏失水量的十至二十倍加收水费,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园林绿化和环卫用水,不带专用水表和指定消火栓取水的,每次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因管理不善和操作不当造成跑水和长流水的,按浪费水量的十至二十倍加收水费,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