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国家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解决困难户住房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对策及措施:
(一)各系统、局、区和有关单位,都必须把解决最困难户住房的工作提高到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调动群众社会主义积极性的高度来认识,摆上工作日程,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委、局、区及其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外地驻津单位最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均由其各自负责在两年内予以解决,任务较小且有能力的应在一年内解决,不得拖延。各部门、单位都应制定规划、妥善安排,保证实现。规划应逐级上报审批。
(二)由市财政拨款,市建委下达指令性分房指标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拿出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新建住房的70%以上房源解决最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其余分配给其他的特需户。各单位在住房指标下达后,要做好房屋预分工作,并将预分方案报市解决住房困难户工作领导小组,便于监督执行。
各区(包括塘、汉沽区和大港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最困难户问题,一律由各区自行负责解决。
(三)各区、局、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地为职工多建房、多购房,特别是住房最困难户较多的工业、商业、交通等局系统更需努力。从今年起至一九九一年,各单位为职工建设和购置的住房应首先给最困难户解决,特别是困难户较多的单位必须拿出不低于70%的住房,作为解决最困难户的专用房,解决有余再分配其他用户。少数微利、亏损企业单位确属无力自行解决的,最后由主管委、局统筹解决。
(四)今后,城市建设需拆除住房、安置拆迁户时,必须将拆迁范围内的原住房最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全部解决;新分配住房时,其标准均不得低于人均居住面积二点五平方米。
(五)各房屋开发公司每年都必须从新建的商品房中拿出不少于10%的住房,作为全市统筹解决最困难户的房源。对这部分住房,可减免配套费、建筑税,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各区、局、单位作为解决最困难户住房的专项用房。
(六)由市统一规划建设的廉价商品平房,各部门、单位认购后,要优先售给住房最困难户,既可解决一部分最困难户住房问题,又推进了住宅商品化进程。
(七)广泛提倡成立住宅合作社,发动群众集资建房。特别对那些微利企业、亏损单位以及一般中小企业,缺乏建房力量的更需走合作建房的路子。对此,我市和各地都有一些经验,应该推广。各单位为职工建房要积极解决建房土地问题,实行免交建筑税和配套费,以降低建房成本,让合作社员建得起,买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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