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咨询委、计委、建委、房管局
《关于我市住房最困难户的情况和解决意见》的通知
(1989年10月11日 津政发〔1989〕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咨询委、计委、建委、房管局《关于我市住房最困难户的情况和解决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妥善地解决好住房最困难户的问题,是关系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实际困难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自力更生,挖掘潜力,采取多种办法,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关于我市住房最困难户的情况和解决意见
为了解决人民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我市每年以三百万平方米的建房速度兴建了大批住宅。从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八年,累计建房二千七百多万平方米,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六点三七平方米。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有一些系统、单位及微利、亏损企业无力建房、购房,不少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还相当严重,特别一些住房最困难户尚有待给予解决。
一、确定住房最困难户的标准
我们通常说的住房困难户为:人均居住面积很低,住房拥挤的;三代或两代人并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异性子女同居一室的;年届结婚年龄等房结婚或婚后无房的等等。这些确实都应得到解决,但从国家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考虑,短时间内要全部解决是困难的。我们认为,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二点五平方米(含二点五平方米)的住房户确定为住房最困难户是比较合理的标准。集中地解决这部分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同时在可能条件下,也照顾解决其他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有利于加快解决住房困难的进度。
二、住房最困难户的分布情况
经调查,一九八五年底全市人均居住面积在二点五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最困难户共八万六千户。几年来,经过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为困难户解决住房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原有的住房最困难户已有一半得到解决。据市房管局一九八八年三月对全市八个区(包括市内六个区及塘、汉两区)一百一十三个局系统的调查统计,一九八七年底全市人均居住面积在二点五平方米以下的最困难户尚有四万五千零二户,其中行政事业单位一万零六百七十二户,占24%;企业单位三万四千三百三十户,占76%。总的看来,重点还在企业单位。
工业、商业、交通等系统的住房最困难户比较集中地分布在下列各局(按户数多少为序):纺织局六千五百一十三户,二轻局四千八百零二户,一轻局四千四百七十三户,二商局二千七百五十二户,交通局二千二百九十三户,电子仪表局二千一百六十七户,机械局一千九百八十户,化工局一千六百三十三户,冶金局一千四百五十六户,共计二万八千零六十九户。占全市住房最困难户总数的62.37%,占企业单位住房最困难户总数的8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