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7年发布的《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
《关于在工程施工中要保护现有大树和绿地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9年1月16日 津政办发〔198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园林局《关于在工程施工中要保护现有大树和绿地的几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在工程施工中要保护现有大树和绿地的几点意见
随着城市道路拓宽改造工程的不断发展,市区树木砍伐量相应增多,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市绿化效果,而且很难提高人均公共绿地和绿化覆盖率,同时给我市园林绿化建设造成了很大损失。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园绿地和树木的管理,现就在各项工程施工中保护现有大树和绿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法》和《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郊区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令》(津政发〔1982〕6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津政发〔1983〕89号),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各种新建或拓宽道路工程从规划设计开始,应征求园林部门的意见,对现有树木能保留的不迁,能迁移的不砍。经批准迁、砍的树木,要按规定交纳迁砍费。新建和改造项目都要按国家关于预留绿地面积的比例进行规划设计,留足绿化面积。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不得随意砍伐树木,不得侵占现有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已侵占的要限期退还。
四、确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或迁移树木的,凡树木数量在十株以上和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必须经区城建(园林)部门审查后,由市园林局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私砍滥伐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