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车辆、船舶、汽车维修厂点,凡参加营业性运输和汽车维修的,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缴纳各种税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逐个进行核定,加强统一管理。
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车辆、船舶的技术鉴定,对已达到报废规定、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以及私自拼装的车辆,不准参加营业性运输。
外省市车辆、船舶进津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需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从事运输。
(三)凡经营公路、水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客轮(含旅游班车、班轮、渡轮),要符合客运安全要求,并按核定的载客量、线路、航线、班次、停靠站点从事运输,车容、车貌要整洁,服务优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客运站点的管理,做好统筹规划。
(四)凡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天津市财政(税务)局核准、市交通局监制的公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专用结算凭证,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对偷漏税费的要令其补交,并严肃处理。对不使用专用结算凭证及倒卖、伪造、非法印制票证的团伙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
(五)加强货源流通领域和汽车维修秩序的管理,维护运输和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竞争,坚决打击无照经营。对防汛、抢险、救灾及国家紧急运输任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要减少货运的中间环节,鼓励承托双方直接见面,推行合同运输和合同修车,择优成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封锁、垄断货源、车源,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工作之便指定专点从事汽车维修业务。对倒卖货源、运力、居间盘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在运输和汽车维修经营交易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索取、收受回扣,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水、陆货运信息服务中心,为承托双方直接见面,签定运输合同、提供货源、运力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通过对运输、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治理,要为经营者创造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和相对平等的竞争机制,逐步在我市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运输市场新秩序。
三、整顿治理的组织领导及方法步骤
这次整顿治理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物价、标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市交通局要切实履行对运输市场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强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现有交通、公安联合检查站定点的作用,搞好出入车辆的检查工作。
整顿治理工作,分为宣传、自查、复查三个阶段。从现在至六月中旬为宣传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向广大经营者宣传这次整顿治理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规定、办法,提高经营者接受整顿治理的自觉性;从六月中旬开始为自查阶段,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经营者进行认真地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七月下旬开始,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全面复查。对检查和复查出来的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依法办事。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善始善终地完成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治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