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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整顿治理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4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整顿
 治理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5月21日 津政办发〔198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整顿治理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市场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顿治理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市场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业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导下,有了很大发展。目前,经营道路、水路运输的有一万八千多个单位和个人,经营汽车维修业的有一千八百多个单位和个人。一个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多层次、多形式、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新格局已经形成,有力地促进了我市运输市场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统一协调和有效的管理,经营秩序较乱,运力、汽车维修能力与社会的需求不适应,运输市场机制也很不完善,出现了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居间盘剥、抬价杀价、偷漏税费等不法行为,行业不正之风比较严重,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带来不良影响,为了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89〕交政法字89号),结合我市情况,现对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市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治理的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营业性公路、水路运输、搬运装卸、打包起重、运输服务、汽车维修业(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实行中央、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部队驻津单位等)的国营、集体、涉外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联户)均属整顿治理的范围。
  二、整顿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84〕168号)、《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8〕49号)和《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7〕102号),对从事营业性运输、汽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行为以及证照办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复查审核。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继续经营;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对经过整顿仍不符合经营条件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收回证照。对各种违章、违纪和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查处。
  (二)凡需新增营业性运输车辆、船舶和新开办汽车维修厂点的单位和个人,要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营许可证和技术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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