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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通知

  (一)会同财政和地方病防治部门共同负责安排乡村饮水除氟工程所需经费,共同制定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与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共同做好乡村饮水除氟工作的宣传、推动工作。
  四、财政部门
  (一)根据财力状况安排地方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二)会同地方病防治、农业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病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地方病防治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计划、物资部门
  负责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规划。根据工作需要由市计委统筹安排解决地方病防治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物资指标。
  六、编制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地方病管理机构、防治机构、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供销部门
  (一)负责地甲病病区食盐加碘和碘盐供应工作,保证碘盐质量。
  (二)对病区按规定销售碘盐,严禁农、牧盐和工业盐冲击碘盐市场。
  (三)碘盐加工厂必须建立化验室,设专人对加工的碘盐进行监测。储存、销售碘盐的容器要加盖密闭,要有标记,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防止碘盐的挥发和流失。
  (四)协助卫生部门对碘盐的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保证病区人民吃上合格的碘盐;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稽查私盐,严禁非碘盐流入病区。
  (五)销售碘盐时要随时向群众宣传碘盐的食用、保管方法。
  八、水利部门
  (一)与地方病防治、地质、财政等部门密切协作,制订改水除氟规划,共同完成改水除氟任务。负责水源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在地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经费中,优先安排一定数量专款,用于高氟地区改水防氟工程建设和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三)会同地方病防治、财政等部门进行改水除氟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协助受益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定郊县城镇改水除氟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地质部门
  (一)负责地方病区地质环境调查,提供有关地质及水文资料,与地方病防治、水利等部门互相配合,搞好防病改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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