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定的《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通知
(1989年11月19日 津政发〔198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践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如下:
一、各级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一)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情况,反映信息,提出建议。
(二)负责起草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和其他文件,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总结推广防治工作经验,表彰好人好事。
(三)调查、掌握地方病病(疫)情,分析本地区发病情况,研究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规律,制定地方病防治对策,推动、检查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提供有关地方病资料,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地方病病(疫)情监测和防治效果观察,考核、验收防治成果。
(五)负责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物资、药械、交通工具等计划的申报,提出分配方案,监督检查使用情况,防止浪费、挪用。
(六)抓好地方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防治人员的技术培训,开展学术交流。
(七)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搞好地方病防治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卫生部门
(一)做好地方病病(疫)情报告,负责地方病病(疫)情监测和水质监测。
(二)积极做好地方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工作,提高医疗水平。
(三)负责碘盐加工所需碘化钾经费。
(四)做好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三、农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