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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高教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贯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高教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关于贯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5月15日 津政发〔1989〕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高教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贯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
  (一)要确立自觉地、积极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思想。自学考试既要着眼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又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适应我市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为此,要了解和把握我市改革、开放的发展趋势,深入到各行、各业,对人才需求进行科学预测,使自学考试更好地为我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要调整自学考试结构,逐步建立根据行业、部门的需要委托开考为主的、多功能、多层次、多规格考试的新结构。通过调整逐步改变目前以面向社会为主的单一学历考试的结构。根据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实行委托开考,办考与用人单位相结合、开考专业与应考者的工作实际相对口,既要满足不同行业和部门对不同专业和不同学历层次的人才需求,又要避免专业不对口和人才浪费。实行委托开考,必须加强行业、部门对考试的组织管理,使应考者在统一计划、统一领导、统一组织下进行学习、考试。
  今后,要继续搞好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层次的考试;搞好大学后的继续教育,开设第二学历考试;有计划地组织高考落榜生参加自学考试,走自学成才之路。同时,要积极开展适应岗位需要的专业证书考试和单科合格证书的考试;还要积极承担实行公务员制后的各级各类公务员的考试;并积极研究和开展适应岗位培训需要的非学历的能力、水平等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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