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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新闻出版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编辑出版年鉴等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编辑出版年鉴等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4月1日 津政办发〔198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新闻出版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编辑出版年鉴等工作管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对编辑出版年鉴等工作管理的通知

  今年二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编辑出版年鉴等工作管理的通知》指出:近来,一些出版部门,甚至一些集体单位或个人,擅自编辑出版“年鉴”、“概况”、“名录”等出版物,并要求有关地方、单位提供资料并索取编辑出版费。这类征稿往往不经主管部门审定,内容上多不准确。如不明令禁止,不仅增加了有关单位的经济负担,而且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不良影响。为贯彻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年鉴”、“概况”、“名录”等出版物,只能由正式出版社出版,杂志社、报社及其他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出版。否则,以非法出版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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