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有条件的校办企业发展出口产品和“三来一补”等项目,创办中外合营企业。审批办法可参考我市对同规模的其他合营企业的审批办法。对于校办企业所创外汇,应执行有关外汇留成和奖励规定。
八、勤工俭学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发展生产和改善师生福利。中小学奖金的免税限额,放宽到四个半月基本工资。
九、校办企业的一切财产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变卖和私分。在购置和处理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时,需由区、县主管部门审批。
十、从事勤工俭学工作的人员(含各级校办企业公司中非机关行政编制人员),原属教育事业编制的,仍保留编制,其待遇不变;原为教师的,仍保留教师待遇,其工龄计入教龄,享受教龄津贴,并根据其水平,评聘教师职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其专业性质及水平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到校办工厂进行劳动教育。要做好安全、保健工作。严禁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的生产作业和过重的体力劳动。在职教师不应参加校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活动,应该集中力量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十二、校办企业应尽量吸收超编教师参加企业的管理与生产,所安排超编人员的工资,应由校办企业返还学校行政,补充教育经费。
十三、校办企业可推行校长领导下的校办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有条件的可实行两权分离,即校办企业所有权归学校,经营权归企业。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使其规范化。杜绝浪费与不合理开支。凡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公用费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十四、加强、充实、健全各级校办企业管理机构。区、县校办企业管理机构规格应按专项报批,由编委审定。
十五、校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坚持合法经营。严禁生产、经营迷信产品,严禁在校园内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污染严重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