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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天津市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我市中小学勤工俭学目前发展还不平衡,还不能适应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勤工俭学的要求。因此,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要进一步采取一些措施,以推动勤工俭学活动更好地开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要以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才培养为准则。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开展第三产业则开展第三产业,也可以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有条件的农村,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划拨一部分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等)作为学校的教育和生产经营基地。
  二、兴办校办企业需先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并给予指导。区、县教育局可集中力量兴办一个或几个企业。市区小学对于已办企业要巩固、提高,没有办的暂不新办其他企业;遇到经费不足等困难,可由对口挂钩企业帮助解决。
  三、市和区、县主管计划、经济、物资等部门,要把校办企业生产纳入统一规划、管理范畴。市经委、外经贸委、经协办应将一些适宜校办企业生产的项目,在扩散中优先照顾校办企业。校办企业所属国家统配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要尽可能给予支持。
  四、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应开设勤工俭学贷款项目,对校办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应给予贷款支持。今后五年,由银行每年贷款五百万元用于发展校办工业,使其普及率提高到50%,实现利润增长一点五倍,达到七千五百万元。
  五、对校办企业的税收政策,仍执行财税一(1988)140号文件规定。此外,小学校办企业除生产、销售全国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按规定征税外,其他产品及服务性项目需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中小学校办商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按规定征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对于其他新办校办工厂(农场),缴纳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经批准可减免税一年。减免的税款必须用于发展生产。
  六、学校开发联办企业所需资金,必须以自有资金为主。校际之间的联办企业,可享受校办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学校与社会其他企业、科研等单位联办工厂,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免征的税款用于发展生产。联办工厂实现的利润,实现税前分利,各自纳税的办法。属于校办工厂吸收外单位投资联办的企业,学校所得部分仍执行勤工俭学免税待遇;属于学校向外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学校分得的利润仍按原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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