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天津市
中小学整体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9年3月9日 津政发〔198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育局《关于天津市中小学整体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中、小学校整体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改革试点工作,与教育部门通力合作,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天津市中小学整体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行学校整体改革试点的要求,经与各区县政府及教育局研究,拟在我市部分中小学进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中小学校整体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学校运行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四有”人才。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的领导管理体制;二是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引进竞争机制,实现教职工队伍的合理组合;三是实行工资总额包工及校内结构工资制;四是深化教育教学领域改革;五是深入搞好社会支教工作,优化学校教育环境。
二、干部任免问题
校长由学校所隶属的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任免。校长人选的产生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主管部门委派;(二)经学校教职工民主推荐,主管部门任命;(三)由主管部门招聘。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经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校长任命,不称职的,由校长征求学校党组织和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免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由校长任免,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干部任职变化后,工资待遇也随之改变。变化后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定编定员和工资总额包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