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担劳动保护科研任务,提供安全技术信息、资料和设计,审查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技术因素提出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设备动力部门
(一)负责电气、起重、焊接、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检验,保证设备和安全附件处于良好状态。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有效。凡安装、改装、修理、搬迁机器设备竣工时,安全防护装置要同时做到完整有效方可移交运行。
(三)凡新投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必须有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健康的设施。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四)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备制造和安装。列入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设备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部门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本单位施工的,应负责在施工前按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应向职工进行安全交底。属于由外单位承包的,应负责向承包单位提出安全施工的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
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劳动保护费用。并单设科目,专项管理,按规定监督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劳动工资和教育部门
(一)通知安技部门教育进厂新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分配上岗。
(二)组织进厂新职工进行体格检查,不得将有禁忌症的工人分配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三)组织技术、业务培训,负责安排劳动保护课程。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销部门
(一)负责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二)负责物资储存、车辆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部门
(一)按照防护用品发放规定,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
(二)负责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