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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八)对实现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决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厂长
  (一)协助厂长管理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干部学习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厂长做好召开安全例会的准备。对例会决定的事项,具体组织贯彻落实。
  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必须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安全操作检查。对重大隐患,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有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六)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应察看现场,在按国家规定上报的同时,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厂长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督促所管辖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安全职责。
  (三)主持所分管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所分管部门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车间主任(包括相当车间一级的工段长、队长和配有工人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一)对做好本车间劳动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开展工作。
  (二)应按劳动保护法规的要求决定作业场所的布置,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操作地点保持整洁。
  (三)主持编制和落实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对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厂长提出报告。例会议定的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载。
  (五)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操作教育。
  (六)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应立即报告厂长,并负责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参加事故调查,对轻伤事故,负责查清原因和制定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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