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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六)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长提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属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四)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
  第八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县长提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县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三)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均须经各该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属各局、委、办等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行政会议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各该级人民政府通过任免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下达任免通知。属于任命的,分别由市长、区长、县长签发任命书。
  市属各局、委、办、公司、高等院校等部门自行任免的工作人员,属于任命的,以该单位行政组织名义发任命通知,由局长、主任、经理、院(校)长签发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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