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津铁路分局所属有关接卸外贸出口物资集港的各车站,要进一步挖掘潜力支持外贸出口。凡经交通部、铁道部、经贸部三部平衡确定的铁路集运计划,各站在执行中要做到计划不削减,发运不停装、限装,有多少接多少。
八、在办理计划外外贸出口请东计划时,物资单位要与接卸车站协商,接卸车站要给予方便。每月四日、七日和九日办理计划外外贸出口请车手续。
如遇交货时间急迫,来不及按上述日期办理计划外请车手续时,接卸车站应根据货主有关证件,作为特殊情况对待,予以审批。
九、天津市交通局驻港办事处要做好公路集港车辆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保证完成集港任务。
十、检查、检验、检疫单位要本着执法把关、简化手续、加速验放、便利出口的原则,做好检查、检验、检疫工作、决不能因为本部门工作不适应而影响货主及时装船结汇。
十一、商检机构对自验货物,在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下,应于报验后十天内出证;查验货物应于报验后七天内出证;表外申报的货物,随报随验随放。特殊情况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做到不影响装船结汇。
十二、对外贸出口船舶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易变质食品的验舱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商检机构接到外轮代理公司通知后,应及时到锚地验舱,随验随签,使船舶能在靠港后及时作业。
十三、凡经营外贸货物储存业务的库场,必须具备储存条件。凡因库场保管不善而造成货损、货差,库场应负责经济赔偿。
有铁路专用线的库场,必须具备昼夜作业能力,有足够的人力、机力,做到计划内货物随到随卸,不压车。
十四、港口库场、塘沽及天津东郊地区库场均属周转性库场。为了加速货物周转,提高社会效益,货主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提前一至三个月将货物发至库场储存。没有成交的货物,原则上不得发运集港。
各物资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十二日前,将下季度储存计划报天津口岸委。
区属库场、非专业库场,由所在区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月的十二日前,将上一季度库存情况报天津口岸委。
国营专业库场,于每季度第一月的十二日前,将上季的库存情况直接报天津口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