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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口岸委《关于天津口岸组织外贸海运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1997年转发的《外资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口岸委
 《关于天津口岸组织外贸海运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10月24日 津政发〔1987〕13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口岸委《关于天津口岸组织外贸海运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天津口岸组织外贸海运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外贸出口任务,加强对外贸出口运输工作的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使口岸出口工作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保持外贸出口渠道的畅通,以利于多出口、多创汇,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天津口岸出口外贸货物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口岸划导小组关于《外贸运输计划“两级平衡、集中管理”办法》(国口字〔1985〕4号)的有关规定,按时分别向有关部门准确提报年度、季度和月度海运出口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按时参加有关的计划平衡会议。凡无故不提报计划的,按计划外处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口岸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计划平衡、集港运输、接卸、仓储、检查、检验、检疫、装船、结汇等环节进行督促、检查,并协调、仲裁外贸出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了便于出口货物集港,使货主均衡发货,港务局要允许提前发货或适当延长发货期限。
  三、装运出口货物的船舶结载后,凡货主需临时加载时,应在开船前一天与港务局协商,在船舱允许的情况下,港务局和船方(代理)应积极配合,允许加载。
  四、出口货物按配载计划装船,原则上不允许甩货退关。凡因特殊情况必须甩货退关时,港埠公司应报港务局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并及时通知货主。被甩下的货物,有关单位要及时安排下一条适航船舶装船。
  五、外贸出口货物汽车集港,原则上由港务局安排接卸。港方应及时安排足够的人力、机力卸车,做到不压车。货主或运输单位是否需要自带人力、机力卸车,由港埠公司前一日的联办会议确定。大宗货物集中到达或卸货有特殊要求的货物,由港贸双方协商,鉴定短期自带人力、机力协议。凡港务局同意货主或运输单位自行卸车的,按港务局收费办法计收(即:自带人、机收取卸车费的10%为管理费;使用港口机械,组织成组、归垛,收取卸车费的50%为机械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否则,货主或运输单位可以拒付。货主或运输单位自带人力时,港方应提供所需的机械及设备。
  六、港贸双方要建立严格的货物交接制度。港方收货时,应给货主鉴明收货货类、数收及残损情况的收据。港方收货后发生的货损、货差,由港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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