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4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7月24日 津政发〔1987〕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7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财政部核定给我市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并参照各区、县人均占有耕地情况,确定:四个郊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七元三角;五个县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六元三角。
二、各单位凡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暂不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