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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减税免税。对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税免税的,各级税务机关不但有权拒绝执行,而且有权纠正。谁越权减税免税,就追究谁的责任。各部门、各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凡涉及税收法令条款的,应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未征得市财政局同意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复。
  三、要切实做好涉外税收工作。依照国家税法向外国人征税是我国的主权,各有关单位与外国人做生意,都应维护我国的正当经济权益,必须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凡违反国家税法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税务机关有权纠正,违反税法签订合同协议的责任者,应承担依法纳税义务。各有关涉外单位要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涉外税收工作,税务机关也应经常与有关涉外单位加强联系,做好涉外税收法令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要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和法令。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国发〔1987〕29号文件,全面领会精神,结合开展双增双节运动,认真执行税收政策法令,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组织专业查帐队伍,经常开展纳税检查,堵塞税收上的“跑冒滴漏”,确保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或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的,要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税收政策、法令的情况,减税免税和以税还贷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凡与国发〔1987〕29号文件要求不符的,或超越各自减免税管理权限、不按统一规定纳税的,要逐级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市人民政府。
  五、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都要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情况,教育所属单位认真履行依法纳税义务,开展纳税自查和检查,纠正差错,补退税款。各企业单位要支持和督促财务人员熟悉税收规定,认真执行税法,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如果企业单位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要先依法纳税,然后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干部要经常宣传税政法令,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辅导检查,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做好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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