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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
 (1987年5月21日 津政发〔1987〕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的税收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一九八六年我市财政收入突破五十亿,创历史最高水平,其中税收就占90%以上。因此,税收任务完成得好坏,对完成全市财政收入任务,平衡国家财政收支,促进增产节约,实现增收节支以及我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关系很大。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减免税收的口子不断扩大,有的地区越权减税的情况也有发生,一些部门不断为所属单位提出不合理的减税免税要求,偷税漏税较为普遍。据近二年的税收财务大检查统计,查出的偷税漏税,一九八五年为一亿四千三百一十九万元,一九八六年为一亿一千一百九十六万元,个体工商业户的偷税漏税更为严重。此外,殴打税务干部的事件发生多起,到税务机关无理取闹干扰工作的事件也有发生;有的税务干部执法不严,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妨碍了税收工作的开展和税法的贯彻执行,对财政收入影响很大。
  为切实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国发〔1987〕29号),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税收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检查他们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令和完成任务的情况,支持和帮助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特别要及时帮助排除依法征税的各种干扰。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郊区、县,要按照税务机关的编制人数,抓紧配齐新增税务干部。要加强对所有税务干部,特别是新干部的培训,教育他们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对不适合在税务机关工作的要抓紧调离。税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较重,为保持税务干部的相对稳定,在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抽调他们做其他工作。对税务机关的领导班子,凡不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工作要求的,应进行必要的调整,配备得力干部担任税务机关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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