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发展多种新型金融企业。
我市金融机构向多样化发展有了起步。要在搞活现有金融企业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客观需要,有条件、有步骤地增加一批新型金融企业。
(一)积极、稳妥地发展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市区集体经济组织,街道经济组织,群众团体,行业系统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市分行申请组建城市信用社。各专业银行要积极协助组建。城市信用社要坚持集体性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把业务搞活,发挥“抬遗补缺”的作用和灵活方便、服务优良的特点,支持城镇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人民银行市分行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二)把农村信用社放开、搞活。以农业银行市分行领导为主,搞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县联社,加强对基层社服务,农业银行市分行要综合放权。信用社业务在与农业银行原则分工下,允许交叉,开展竞争。要放开在信用社开户单位使用结算方式的限制。信用社新增存款余额的交存准备金的比例要与专业银行一致。有条件的信用社要积极开办委托放款。信用社要广泛吸收农民合作经济入股,迅速改变目前股金占贷款比重过低的状况,逐步办成真正的集体金融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享有经营自主权(包括资金使用权、贷款自主权、利率浮动权、财务开支权、劳动人事权等)。
(三)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引导与管理。信托投资公司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发挥灵活经营的特点,积极支持横向经济联系,吸收外地资金。积极筹组“天津保险投资公司”,用好、用活保险基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经营国际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有创汇能力的企业(或项目)以及“三来一补”项目的人民币信托贷款。专业银行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也可经营外汇业务。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活动要纳入全市信贷收支计划并坚持自求平衡。
(四)大力发展保险事业。要积极开拓服务新领域,增加新的保险种类。搞好三级核算和分保制度,调动各级保险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努力抓好城乡代理网点的建设。
(五)大力筹措资金,积极增设储蓄网点。各专业银行自办的储蓄所、与企业联办的储蓄所,以及简易代办储蓄业务,不受城乡地域限制,以优质服务开展竞争。邮政储蓄要逐步普及郊县储蓄网点。创办有邮政特色的储蓄种类。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开办城市储蓄业务。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千方百计吸揽个人本币和外币存款。
(六)试办企业财务公司。经人民银行总批准,在大企业集团内进行试点,成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在企业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并可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同业往来关系,但不能办理企业集团外部的存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