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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免税、纳税事项。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重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型拖轮)的计税标准,按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半吨)计算。
  五、载重拖车或乘人拖车按应纳税额七折计征。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拥有非营业性质的自用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拥有的自用车船;
  三、农渔业村、队用于农渔业生产的自有自用车船(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船除外);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码头上下客货及堆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以及残废人使用的车辆;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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